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细化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要按照符合规划、聚焦重点、注重绩效、严格监管、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年度预算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协同做好重大项目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协同做好重大项目审核和绩效评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做好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重大事项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发布相关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会同有关单位下达书面批复意见;闵行区政府负责落实相关年度配套资金、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和项目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虹桥商务区核心区项目及主功能区重点项目,聚焦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国际贸易中心平台建设、低碳实践区和智慧虹桥功能建设、人才高地建设、商务环境建设和公共服务完善等方面。具体支持标准和要求,分别按《虹桥商务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虹桥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虹桥商务区关于低碳实践区建设的政策意见》、《虹桥商务区关于智慧城市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意见》等专项扶持引导政策执行。
第五条 项目类型
专项资金使用分为公共性功能建设支持项目和产业发展扶持项目两种类型。
公共性功能建设支持项目是指具有一定公共性,对虹桥商务区功能建设、功能集聚、商务环境建设、公共服务完善起重大带动和示范作用的项目。此类项目按照《虹桥商务区关于低碳实践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和《虹桥商务区关于智慧城市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意见》等专项政策规定,重点支持国际贸易中心平台项目建设、低碳实践区和智慧虹桥建设、完善虹桥商务区贸易功能的项目,以及以公共性和公益性为主要目的的其他项目。
产业发展扶持项目是指根据商务区功能定位和产业规划,按照《虹桥商务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虹桥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等专项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进行扶持的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公共性功能建设支持项目和产业发展扶持项目主要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补贴、奖励等方式进行引导和扶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年度计划和申报指南
管委会每年第三季度会同闵行区政府,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由管委会在10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根据报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管委会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时间、申报流程等内容,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必须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的条件。公共性功能建设支持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团法人等机构,项目须设立于本细则规定的资金使用区域范围内,功能和作用主要发生在虹桥商务区;企业或机构申请产业发展政策支持的,其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应在本细则明确的范围内。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虹桥商务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等专项政策及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受理和审批
第十条 公共性功能建设支持项目的审批
公共性功能建设支持项目申报由管委会根据规定进行条件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函告申报主体。支持金额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一般项目,由管委会初审后,会同闵行区政府组织评审。对支持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管委会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闵行区政府组织评审。对评审不通过的项目,由管委会函告申报主体;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书面批复。
对商务区环境建设和公共服务完善的项目,由管委会根据区域实际开发需要,确定具体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扶持项目的审批
产业发展扶持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项目申报由管委会根据规定进行条件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函告申报主体。支持金额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一般项目,由管委会下达书面批复。对支持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管委会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闵行区政府组织评审。对评审不通过的项目,由管委会函告申报主体;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书面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要求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格管理。资金申请获得批复后,对资金使用主体、项目内容、主要用途有调整要求的项目,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专户管理
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和闵行区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至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方式
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扶持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根据贷款协议或合同所发生的年度实际利息,按照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贴息率拨付资金;以无偿资助、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的扶持项目,根据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以奖励方式支持的扶持项目,须待项目完成后拨付资金。
具体拨付方式和要求,分别按《虹桥商务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虹桥商务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虹桥商务区关于低碳实践区建设的政策意见》、《虹桥商务区关于智慧城市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意见》等专项扶持引导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中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管责任
管委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管理,重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监督
对接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管委会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使用。管委会将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审计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市财政局可会同管委会、闵行区政府,对已实施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违规违法处理
申报主体应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在资金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监管部门将收回已拨付资金,立即停止支付后续资金,并取消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
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闵行区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牵头完成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形成总体评价报告,并根据企业申报记录、资金使用评估等情况,建立企业诚信数据库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情况数据库。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管委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和要求,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审批结果等情况进行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说明
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的各类资助、补贴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期限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实行。